《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教师行为6条 “红线”
1、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2、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3、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4、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5、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6、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石家庄市裕华区
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强化师德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修订版)》,参照《行政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教师包括:区属国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教研室的教职员工。上述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违规违纪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期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按时上课,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二)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
(三)不认真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不辅导学生,完不成教学任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五)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学生,造成影响的;
(六)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擅自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的;
(七)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八)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九)语言举止不文明,服饰不得体,有损教师形象的;
(十)其他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予以警告处分的。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经常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二)擅自停课、放假、办私事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履行教师职责,出现学生人身安全伤害事故的;
(四)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在校外有偿兼课、办班或补课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六)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七)被司法机关行政拘留的;
(八)其他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予以记过处分的。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的;
(三)有偿家教经查实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经常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六)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内酒后闹事或寻衅滋事的;
(八)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的;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其他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予以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言论的;
(二)有偿家教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学生实施性侵害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无悔改表现的;
(六)一年内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
(七)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其他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予以开除处分的。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教师在各级各类考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国家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警告、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作出并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报教育局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并到教育局人事科或监察信访科备案;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人社局人事科备案。
第十二条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不得晋升行政职务。
其中,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参加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自处分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参加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自处分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参加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中小学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无明显改正或仍旧屡犯的,可适当延长处分期限或加重处分等级。
第十四条 给予中小学教师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教师违规违纪,应当由处分决定单位对教师违规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告知教师本人。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单位认为对教师应当给予处分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受到处分的中小学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复查或撤销中小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
第十七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裕华区教育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裕华区教育系统2016年
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为规范全区教师从教行为,按照《裕华区教育局“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就群众反映强烈的教师违规补课、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和市委具体规定的要求,全面落实“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以问题多发易发领域为重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教育形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所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教师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等教育行风问题进行重点整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全面清理,务求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二、清理整治内容
1.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2.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行为。
三、时间步骤
1. 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2月至3月底)。
各学校要开展专题教育,召开一次以整治严禁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违规收受家长、学生财物行为为主题的教职工大会,讲清此类行为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讲清各级党委政府坚决整治的决心,并对在职教师提出明确要求。每个学校和每名教师都要深入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问题成因,认清问题危害,明确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在教师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中小学校要形成自查自纠报告。
2. 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清理、解决问题阶段(3月底至5月底)
按照统一部署,联合相关责任单位,坚持问题导向,采取自查自纠、摸清底数、监督检查、纠错整改、追究责任等措施,集中开展清理整治工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督导检查,具体问题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区教育局成立重点整治工作督查小组,由各督学担任各责任区的督察工作,定期深入到中小学校。通过召开教职工座谈会、设立征求意见箱、访谈学生、无记名问卷、明察暗访等形式,及时调查了解情况,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对重点整治期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顶风违纪行为,要从严处理。
3.加大查处力度(5月底——6月)
区教育局将安排精干力量,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查实必究,形成高压态势,遏制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将对群众投诉举报及案件查处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将其纳入对学校督导评估和校长的职级绩效考核之中。具体督察方式为:抽查中学、小学及幼儿园各1——2所。
4.完善制度、总结提高阶段(6月底)
针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巩固清理结果,健全长效机制。同时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梳理归纳经验做法。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教育
各学校要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改进作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区师德师风建设有关文件和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加强组织领导
区教育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教育局王立华兼办公室主任。各学校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学校一把手校长是本单位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专人负责,全力推进。
3. 做好阶段总结
各学校要全面落实整治工作的各项措施,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加强监督检查。要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并及时总结此次整治工作的经验和成绩,不断扩大治理工作成果。各学校专项整治工作材料留档备查。
裕华区教育局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