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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 负面清单(试行)

作者:xiaoban来源:四十中学更新时间:2021-11-24 10:30:32

石家庄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

负面清单(试行)

 

一、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团结、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宣讲、传播宗教以及封建迷信错误思想,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三、以非法手段表达自己诉求,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组织或参加非法上访、集会、示威、罢课等活动;参加或参与传销、邪教、非法集资和借贷等活动。

四、不遵守社会公德,违反各类公序良俗,不文明、不检点、行为失范。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或参与黄、赌、毒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六、对学校交付的教育教学任务敷衍塞责,无故推诿,消极怠工;违反考勤纪律无故迟到、早退、缺勤或外出请假纪律擅离职守;无教案上课,私自停课、调课;在课上接打手机、接待客人等,在校园内吸烟,在工作日中午饮酒,或在工作时间进行炒股、打牌、玩游戏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七、违反教育教学规律,向学生布置机械重复、大量抄写或惩罚性作业;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让家长或学生代为评改作业;对学生考试成绩公开排名,按学生成绩名次排座位;组织有碍学生(含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自行逃离;发现校园欺凌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和处置,隐瞒不报或偏袒一方。

九、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违规有偿补课,参与其他教师、家长或以家长委员会等名义组织的违规有偿补课。

十、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课兼职,向学生家长推介校外培训机构,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的言行,或对学生违规实施惩戒;鼓动、逼迫学生转学、休学或退学。

十二、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十三、组织或参与有学生参加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教辅资料、社会保险和其他商品;违反规定开网店、做微商;利用学生、家长信息谋取利益。

十四、索要或收受学生或家长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托家长办私事,谋取私利。

十五、伪造学历、学位、教师资格、荣誉证书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买卖论文,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六、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十七、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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