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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及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作者:admin来源:四十中学更新时间:2005-01-10 08:20:00

省民政厅:"优抚对象及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日前,省民政厅出台了《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要求各相关部门在退役军人、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升学时给予照顾和加分。

    《办法》规定,今后,退役士兵考大学或研究生时,同等条件可优先录取或复试;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考时可增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考时,可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烈士子女入学、入托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接收;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寄宿生应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投档分数,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驻边县(市)、沙漠区、三类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考高中或中专时降20分录取;考大学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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