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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今秋理科实验班停招

作者:admin来源:四十中学更新时间:2005-03-14 08:21:00

我省普通高中今秋理科实验班停招
 


  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省举办的理科实验班、信息技术实验班停止招生,各市也不得举办面向全市范围招生的各类实验班或竞赛班;从2005年秋季招收新生开始,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最大班额必须控制在55人以内(包括公助生和择校生)。这是近日省教育厅下发的有关通知中的部分内容,该通知做出了13条规定以规范公办普通高中的办学行为。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是,一些地方、一些学校也出现了一些不尊重教育规律、有悖于素质教育要求的不规范办学行为,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群众的不满。这种现象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必将对普通高中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为此,省教育厅特下发有关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将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取消违规学校校长评先资格;凡省级示范性高中违反规定的将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取消其省级示范性高中称号。招生必须规范.

  各公办普通高中必须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和有关规定确定当年招生计划,并且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随意变更招生计划,扩大招生人数。

  国家举办的宏志班,按照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规定的区域范围招生;省举办的宏志班由所在市文明办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范围;河北省外国语学校和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范围由各市确定;其他学校招生范围应根据学校服务范围加以确定(县域学校限于本县范围、设区市所属学校限于市区范围、在市区以外的市属高中由市确定招生范围)。对违反上述招生范围规定招收的学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注册,不准参加会考。

  各级示范性高中不得招收补习生(复读生)、举办补习班(复读班)。禁止不正当竞争

  学校发布招生广告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或贬损其他学校,不得在招生宣传材料中出现“xx第一”字样或体现学校高考成绩位次的表述。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按照中考成绩进行统一录取。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招生时间之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或给拟录取的学生做出承诺(如:减免学费、照顾分班等);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他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管理要规范

  学校要制定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不得以罚代管(停课或罚款),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开除学生决定须由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严禁以任何名义限制学生参加高考和填报志愿。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课程方案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按规定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不得用高考科目挤占非高考科目课时;充分保证学生体育活动时间和休息睡眠时间。


  不得违反规定强迫学生集体购买教学辅助用书(练习册、习题集、辅导书等);严禁组织购买或向学生推荐购买盗版教学用书或教学辅助用书。

  举办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学校必须做到“四独立”,不得搞“校中校”或“一校两制”的学校。不得举办特殊配置班级

  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举办重点班、培优班、特长班、竞赛班(奥班)等特殊配置的班级。进行教学改革试验的学校,应制定相应的试验方案和保障措施,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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