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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传真

石家庄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xiaoban来源:四十中学更新时间:2018-07-01 14:51:43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和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教督〔201710号)通知精神,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我市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校园欺凌防治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校园欺凌的界定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二、加强教育,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

(一)加强学生道德、心理、法制教育

一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守则》,积极开展思想品德教育,教育引导中小学生从小知礼仪、明是非、守规矩,做到珍爱生命、尊重他人、团结友善,不恃强凌弱。二是落实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对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学生开展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要加强与家庭的沟通联系,提醒家长注重孩子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三是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法制教育宣传条例》的要求,落实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课时、教材、师资,充分发挥法治教育课堂主渠道的作用,积极开展法治教育进校园活动,不断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让学生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等错误观念,提高学生对欺凌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从小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真正使学生做到教育效果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加强校园欺凌预判预警

各学校要根据实际成立由学校、社区、家长、校外专家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制度,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实施和落实校园欺凌防范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和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与“平安校园”建设统筹考虑。要加强师生联系,密切家校沟通,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特别要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绪反常、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分析了解其产生的原因,对可能的欺凌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

(三)开展校园欺凌综合治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综治、公安等部门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学校排查发现学生欺凌的隐患苗头,并及时预防处置;协调公安部门加强学生上下学时段、学生途经重点路段的巡逻防控和治安盘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欺凌问题,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及时干预,起到震慑作用;督促学校加强校园警务室建设,加强学校保安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要利用专用微信、QQ群、电话、电子邮箱等新媒体手段,拓宽排查举报渠道,对举报的欺凌事件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准确研判并及时采取措施。各中小学校要加强“三防”建设,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加强校园巡查巡护,切实加强和有效推进本地校园欺凌治理工作扎实开展。

三、依法依规,妥善处置校园欺凌事件

一是建立快速科学处置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建立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校发生一般性欺凌事件或接到学生被欺凌举报后,要快速妥善处置,加强对施暴学生的教育,开展对受害学生心理辅导和关爱活动,并告知双方家长,记录相关处置、教育过程并存档备查。对严重的欺凌事件,学校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协调公安机关介入处置。教育部门要密切与公安、网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防止网络传播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避免受害学生再次受到伤害,防范因网络传播不当引发教唆、效仿事件。

二是发挥教育惩戒作用。对实施欺凌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

三是加强追踪观察及帮扶。欺凌事件妥善处置后,学校要持续对当事学生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对实施欺凌的学生,要充分了解其行为动机和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和帮扶,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歧视性对待。对遭受欺凌的学生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辅导,帮助其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树立自信,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四、建立完善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培训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及教师在职培训内容。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要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培训的内容。

二是建立考评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辖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平安校园创建活动考评内容,督促各中小学校落实各项校园欺凌防范工作。

三是建立问责机制。市教育局将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对县(市、区)教育工作成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四是完善依法治理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明确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开展以防治学生欺凌为主题的法治教育,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措施,配合学校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及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五、工作要求

一是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指导辖区学校做好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各中小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细化防范治理内容,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好防范治理校园欺凌的主体责任,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加强督导检查。市教育局将结合春秋季开学,对全市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对辖区内学校开展的学生欺凌防治教育、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防欺凌专题培训、妥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教育局、各中小学校要结合普法工作,深化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加强对学生的正面教育引导,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防范校园欺凌教育及警示,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和方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校园氛围,让校园真正成为最阳光的地方。

市教育局举报、投诉电话:86036653

举报邮箱:sjyjaqc@163.com

 

附件:河北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转发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1865

 

 

 

 

 

附件

 

河北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

转发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

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冀教安〔201818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综治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委、妇联、残联:

校园欺凌事关青少年健康成长、校园和谐稳定。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和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校园欺凌得到一定遏制。但由于在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制度措施、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工作合力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校园欺凌事件仍时有发生,个别事件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反映出公众对校园欺凌的不满,也反映出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机制亟待健全。对此,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制定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较之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更加具体有力,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防治中小学生欺凌的有效举措。现予转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以下要求,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贯彻落实,确保方案落地。

一、扎实落实责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成立本地校园欺凌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治理方案》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教育、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学校的职责。学校要根据实际成立由学校、社区、家长、校外专家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和有效推进本地校园欺凌治理工作扎实开展。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要坚持抓长期、长期抓的思想,坚持教育为主思维,加强法制安全教育。要针对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性,分层次、分类别、有重点地利用班会、队会、社团活动等形式,通过集中教育、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让那些曾实施欺凌的学生从此不再欺凌、不敢欺凌、不能欺凌。同时,要深入开展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通过广泛宣传,让防治学生欺凌教育进校园、进家庭,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校园欺凌的氛围。

三、建立常态化排查机制。让学生远离欺凌和被欺凌,预防是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日常排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要及时化解一些较为显性的欺凌;要强化教师责任,特别是班主任的责任,经常与学生谈心谈话,与家长保持沟通,共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对有隐性欺凌倾向的学生,特别是对心理有问题的学生,要通过课堂观察、学生反映、家校沟通等方法,早发现、早介入,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心理辅导。要重点加强学校及周边日常安全管理,尤其是对欺凌事件易发现场的监管。要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建设,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信息共享、协同排查机制,充分发挥学校其他职能部门辅助的联动作用。要积极调动社会力量,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利用专用徽信、QQ群、电话、电子邮箱等新媒体手段,拓宽排查举报渠道,形成人人参与、共同排查的大格局。

四、加大依法惩戒力度。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要坚持依法处置,学校为主、部门配合辅助,做到合法、合情、合理。学校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按照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申诉请求,可根据情况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对情节轻微、情节比较恶劣、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等不同情形的学生欺凌事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共同做好教育惩戒工作。司法部门对涉法涉诉案件要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五、具体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学校在认真落实十一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的同时,还要具体落实以下几项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责。把本地落实治理方案的工作情况作为对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的年度考评、学期和学年考评。

(二)各级政府要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作为评价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县域内学校按要求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等办法措施、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开展培训、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全省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各中小学校要在上级教育部门协调组织下,成立由教育部门、学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和家长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建立处置预案、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等。

河北省教育厅举报、投诉电话:031166005813

(四)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要确定负责治理工作的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处(科)室,请于2018525日前将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报省教育厅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处。电话:031166005213,邮箱:aqclzg@163.com

 

附件: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

     治理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综治办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司法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   共青团河北省委

          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妇联  河北省残联

                               2018424

 

 

 

 

 

 

 

 

 

 

 

 

 

附件

 

教育部等十一部门

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

的通知

教督〔2017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团委、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妇联、残联: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已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20171122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是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事关亿万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中华民族的未来和伟大复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以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以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先。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特别要加强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培养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不同群体积极预防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的意识。

(二)坚持预防为主。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苗头隐患,强化学校及周边日常安全管理,加强欺凌事件易发现场监管,完善学生寻求帮助的维权渠道。

(三)坚持保护为要。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学生隐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切实保护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建康,防止二次伤害发生,帮助被欺凌学生尽早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四)坚持法治为基。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按照“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予以必要的处置及惩戒,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三、治理内容及措施

(一)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二)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

各地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重点抓好校园内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做好校园外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三)积极有效预防

1.指导学校切实加强教育。中小学校要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配合学校开展好法治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

2.组织开展家长培训。通过组织学校或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

3.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学校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

4.定期开展排查。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四)依法依规处置

1.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2.妥善处理申诉请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处(科)室并向社会公布。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

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接受申诉请求并启动复查程序的,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3.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创新,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

1.完善培训机制。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的内容。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2.建立考评机制。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3.建立问责处理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明确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开展以防治学生欺凌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推进学校在规章制度中补充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及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教育。

四、职责分工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做好专门(工读)学校的建设工作,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

(二)综治部门负责推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三)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学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九)共青团组织负责切实履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

(十)妇联组织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十一)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十二)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深入细致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根据治理内容、措施及分工要求,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请于20171231日前将省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2018131日前将实施方案分别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加强督导检查。省、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要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行政区域内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县域内学校按要求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等办法措施、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开展培训、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全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及时全面总结。认真及时做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总结,一方面围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认真总结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中带有启示性、经验性的做法;另一方面围绕面临的困难和不足,认真查找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与社会、家长和学生需求的差距、不足和薄弱环节,查找问题真正的根源,汲取教训,研究改进,推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结合普法工作,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推广防治学生欺凌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和方法。对已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满足群众信息需求。教育行政部门要联系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共同发布反学生欺凌绿色报道倡议书,营造反学生欺凌报道宣传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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