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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xiaoban来源:四十中学更新时间:2018-06-27 15:48:17

石教〔201856

 石  家  庄  市  教  育  局

石家庄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语委,直属学校,市属高校:

为更好的推进我市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工作,根据省教厅、省语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语〔2018〕2号)精神,市教育局、市语委制定了《石家庄市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石家庄市幼儿园、中小学、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切实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确保按期完成达标建设任务。

 

石家庄市教育局    石家庄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8年5月25日


石家庄市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

实施方案

 

为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2017〕1号)和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语〔2018〕2号)精神,结合我市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切实发挥学校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升师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增强师生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意识,助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实施要求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对照石家庄市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广泛开展达标建设,逐项落实。幼儿园要按照《石家庄市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开展达标建设,注重建设校园语言文字规范环境和培养幼儿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石家庄市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开展达标建设,注重培养中小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意识。高等学校要按照《石家庄市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开展达标建设,注重提升大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意识。

(一)实施分级管理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依权限分级管理,按照学校自评、逐级汇总、集中上报、分批抽查的方式进行。

1.县(市、区)教育局、语委负责辖区内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及验收。

县(市、区)属各幼儿园依据指导标准,撰写自评报告,填写“石家庄市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自评表”(附件1),并准备相应的佐证材料。县(市、区)属各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依据指导标准,撰写自评报告,填写“石家庄市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自评表”(附件2),并准备相应的佐证材料。县(市、区)属学校务必在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达标建设工作,并将自评报告、自评表上报县(市、区)语委。

各县(市、区)语委汇总学校达标建设情况及结果,于2018年10月15日前,向市语委提交电子版县级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自评报告和“县(市、区)属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统计表”(附件3)、“县(市、区)属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分段汇总表”(附件4)。

县(市、区)教育局、语委要分年度对辖区内学校进行达标验收,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抽查验收。

2.市直属学校、市属高校依据工作指导标准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并准备相应的佐证材料。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填写“石家庄市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自评表”(附件2),高校填写“石家庄市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自评表”(附件5)。所有市直属学校、市属高校须在2018年10月15日前完成自评,并向市语委提交电子版自评报告、自评表和填写“市属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统计表”(附件6)

3.为保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质量,市语委将对全市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按比例进行抽查。对县(市、区)幼儿园、中小学的抽查,与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同时进行。对市直属学校、市属高校的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省级、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原则上可免予抽查。

(二)抓好统筹协调

县(市、区)教育局,语委要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与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等工作有机结合,制订本地达标建设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大力度,统筹推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请2018年接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的相关县市区,务必在评估验收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

(三)加强组织领导

县(市、区)语委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制订计划,认真部署,深入推进,扎实开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确保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如期完成。

三、奖励与问责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结果,已由教育督导部门列入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体系。每年在接受省抽查的县(市、区)中,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落实工作不到位,问题突出的或检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

市语委办电话:0311—86036690。

市语委办邮箱:syw8603669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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